近日,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件,最终判决原告胜诉。

原告殷某某是一名配音演员,意外发现,自己的声音被AI化后,在被告某智能科技公司运营的平台中对外出售。殷某某以被告行为侵害其声音权益为由,将某智能科技公司等五被告起诉到法院,主张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声音权益,被告某智能科技公司、被告某软件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、赔礼道歉,五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、精神损失。

法律

法院经审理认为,自然人的声音具有独特性、唯一性、稳定性,能够被识别并与个人身份关联。在本案中,AI生成的声音与原告的原始声音高度一致,能够被公众识别为原告的声音,因此原告的声音权益也应及于AI生成的声音。涉事的文化传媒公司和软件公司未经原告同意,擅自AI化使用其声音,构成了侵权行为,应承担法律责任。

最终,法院判决涉事的智能科技公司和软件公司向原告赔礼道歉,文化传媒公司和软件公司向原告赔偿25万元。判决后,双方均未上诉,判决已生效。

此案的审理和判决体现了我国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,包括声音权益,同时也对AI技术应用划定了法律边界,强调了技术应用应尊重和保护人格权益。专家认为,此案对声音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有益参考,有助于推动声音AI行业的规范发展。